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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014年工作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4日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导语: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2014年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通过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上市产品标识管理等举措,实现试点企业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

    近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2014年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通过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上市产品标识管理等举措,实现试点企业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下附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
                               

                                  2014年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推进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继续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通过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上市产品标识管理等举措,实现试点企业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二、工作目标

  ㈠巩固可追溯试点建设成效。继续做好原有26家水产品质量安全试点企业的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提升追溯水平,规范标识管理,加强市场营销和产品推广力度,增强可追溯产品的市场可见度和知名度。

  ㈡规范新增追溯试点单位管理。抓好2013年底新入选14家生产企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督促试点企业加强体系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推动产销对接,提高可追溯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工作重点

  ㈠完善平台建设。省厅负责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厅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省海洋预报台负责系统平台和追溯网的实时运行维护,保障系统稳定和信息安全,把系统平台的管理权限延伸到设区市一级,推动设区市自主开展追溯试点工作。

  ㈡开展应用培训。省厅组织可追溯试点单位集中培训,2013年新增试点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必须指派具备计算机知识基础的人员专门负责追溯系统操作,系统操作员参加省厅统一培训后,按规范要求使用系统平台。变更操作员要做好交接和培训工作,并及时向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和本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确保工作连续性。各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试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以本单位系统操作员为师资,有针对性的对试点企业操作员进行日常培训和指导。省厅配备的追溯系统电脑设备必须专用,系统操作员负责维护系统的软硬件,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㈢加强服务指导。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对企业进行服务和指导。督促2013年新入选的试点企业做好四项工作:一要做好日常记录,试点企业要将渔药、苗种、饲料等投入品采购情况、养殖生产情况、用药情况、捕捞加工销售情况全部录入系统,保证追溯信息的完整性;二要实行标识管理,试点企业要制作可追溯水产品标识(参照附件2),实现可追溯水产品带标销售;三要规范日常管理,制作《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企业管理规范》(附件3)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养殖生产基地平面图》(附件4),悬挂上墙;四要实现产销对接,试点企业要在城区建立可追溯水产品专卖店,与餐饮企业、超市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以上工作必须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对2012年以前纳入试点的企业要常抓不懈,保持有效管理,注重巩固提升,增加可追溯水产品的生产规模,创新品牌宣传手段,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市场占有率。

  ㈣强化监督抽检。所有试点企业的育苗、养殖基地全部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承担福州、宁德、南平、三明抽检任务;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承担厦门、漳州、泉州、龙岩、莆田抽检任务,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各试点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省厅配备的药残快速检测设备,每个月对辖区内的试点企业至少抽检一次。

  ㈤实行月报制度。所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辖区内追溯试点企业的产销情况(具体项目见附件5),在每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月统计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fjfqs@163.com)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数据复核。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产销月报,实时关注试点企业的产销动态,发现产销问题及时解决。

  ㈥开展检查考评。省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组织检查考评,考评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情况、质量安全状况、追溯信息管理情况、追溯产品销售情况、宣传推广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去年未及时开展考评的企业必须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检查考评的通知》(闽海渔〔2012〕446号)要求,于2014年6月底之前通过检查考评;今年的考评细则另行通知,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指派专人负责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追溯平台操作等工作。试点企业要建立“企业领导负总责、部门经理各司其职”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追溯系统专人管理,保障追溯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㈡加大宣传力度。一要加强宣传信息报送。所有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抽检、可追溯水产品市场营销等工作,每个季度向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报送一条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信息,经审核后将在厅门户网站发布,鼓励各单位报送高清晰度的图片信息与视频信息。二要扩大媒体宣传渠道。试点企业要充分利用厅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主动上传企业品牌、产品推广等相关信息,并通过海报、产品宣传册、企业形象片等,做好企业品牌建设和追溯试点宣传;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可追溯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

  ㈢规范资金使用。根据省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可追溯专项资金用于试点企业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质量抽查,追溯系统平台建设和网络建设,可追溯工作的宣传和品牌推介,补助试点企业开展可追溯试点、推动可追溯水产品销售、建立可追溯水产品专卖店的费用。各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和批复文件合理开支,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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