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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比对分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 作者: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广西分中心 罗丽红

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以来,双边经贸关系快速发展。其中电子商务合作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际化的电子商务标准是促进中国-东盟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本文通过中国-东盟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比对分析及研究,利用综合标准化的手段,建立电子商务综合标准体系,大力推进中国-东盟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东盟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以来,双边经贸关系飞速发展。2013年,双边贸易实现4436亿美元,是2002年的8.1倍,年均增长21.8%。电子商务合作已发展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产业打破了传统的市场界限,打破了国界,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创造力和社会影响最广的新兴产业,为生产、流通、消费带来了变革性的影响,在为企业创造更多发展空间和机会的同时,在促进就业、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球贸易增长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电子商务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然而,电子商务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跨行业、跨地区、跨国际的多种技术综合集成与不同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各种习俗不断冲突、不断协调和不断统一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标准化在其间起着纽带性作用,统一和协调有关技术问题,更新经营观念,确立市场运营的技术规则,连接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确保其协调工作,使之有序、快速、高效、健康发展。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中,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标准化的支撑。为进一步提升标准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统筹协调能力,满足当前中国-东盟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需求,本文通过从我国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的建设、东盟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概况及我国与东盟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比对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以促进中国-东盟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标准体系概况

上世纪60年代初,电子化形式的商务活动开始出现。到90年代初、中期,以EDI技术为代表的“无纸贸易”风靡全球,并以其准确、可靠、快捷、高效等优势,成功地应用于大型企业、行业以及有长期业务伙伴关系的用户之间。自从20 世纪90 年代电子商务概念引入我国之后,在我国政府及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引下,电子商务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1993年),开展EDI的电子商务应用阶段;第二阶段(1993~2000年),政府领导组织开展“三金工程”,并逐步进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阶段;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我国电子商务进入了务实发展阶段。

在标准化方面,国家科技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通过国家基础性工作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标准制修订项目对电子商务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大力的支持,并先后开展了基于EDI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和基于XML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从1993年起, 我国大力开展EDI标准化工作, 编制了《EDI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 制定了一系列EDI标准。我国在基于EDI的电子商务标准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1999年,我国进行了《电子商务标准化总体规范》《基于互联网的报文封装规范》《基于互联网的安全报文交换规范》《安全证书( CA) 管理规范》《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电子商务术语》等标准研究项目, 并将有关成果陆续颁布实施。

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为电子交易提供了法制环境。

2005年1月,我国第一个专门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并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阐释了国家对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重要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

2007年1月,国家电子商务标准化总体组正式成立,随即,国家电子商务标准化总体组秘书处发布了《国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草案)》,建立了国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和标准体系明细表。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从多个方面鼓励支持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此外,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都设立了与电子商务标准化相关的重大课题,推动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国已经较完整地建立了国家电子商务标准化体系,并研制出一套标准体系表,包括大约140多项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东盟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概况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凭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缩短汇款时间、扩大销售范围等特点,能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自贸区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受到了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关注。东盟国家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呈现倍数增长趋势。

新加坡是世界上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形式对电子交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工作,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就开始着手相关电子商务的立法研究与立法起草工作。自1998 年开始,新加坡推出了一系列关于规范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电子交易法》及配套法规《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滥用计算机法修正案》,并修订了知识产权法,明确了网络内容规范和电子商务税务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为新加坡成为亚洲电子商务中心发挥了制度优势。在电子商务标准方面,新加坡基本上直接采用国际标准。SS 463 为一整套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体系(NII)标准,包括体系结构概述、网络、安全、电子邮件和目录、电子商务以及信息资源和交换6个部分。

马来西亚电子商务发展较快,马来西亚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在信息安全技术方面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ISO/IEC 27006:2007《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据IDC(国际数据公司)统计,马来西亚2006~2010年电子商务平均增速为27%。菲律宾于2000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标准包含银行业务相关数据元素的监控管理、信息和文献目录数据元汇编,包含循环应用、采购应用、内部流通应用等5个部分,全部采用了国际标准。

2000年,文莱政府参照新加坡和美国的电子交易法颁布实施了“电子交易法令2000”管理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泰国于2002 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法》。越南也制定了阶段性的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出台了《电子商务议定》《电子交易法》和《贸易法(修改)》等法律法规。印度尼西亚国会于2008年也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促进网络信用体系建立、确保电子商务在健全轨道上运作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电子商务发展比较落后,电子商务交易额在本国贸易额中所占比例较低,总量不大,网络相对于其他东盟国家也欠发达,电子商务在这些国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同时,在电子商务标准方面,东盟国家的标准甚少,部分也只是直接采用了国际标准。

我国与东盟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比对分析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制订了一批涉及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标准也存在一些如标准体系不完善、国际化程度较低的问题。

东盟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参差不齐,在制定标准方面虽没形成完善的体系但也各有所长,而且有一个共性,就是普遍采用了国际标准,采标程度较高。

随着自贸区建设进程的推进,加快中国与东盟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成为共识。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区域性要求制定统一的商务准则,以解决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争端和问题。一是要加强对制定与完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的协调,共同协商修订“信息高速公路”或网络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网络技术标准是保证各种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具有兼容性和通用性的主要环节。国际电子商务合作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各国网络技术标准的不同,因此,中国-东盟在立法中应协调行动,广泛征求各国专家的意见,积极参与网络技术标准问题的国际对话与协商,共同制定区域性的网络技术标准,并建立健全网络贸易争端协调机制。二是要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由于中国-东盟各成员国在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经济建设等方面发展不平衡,在信息与技术交流、共同投资、联合建设等方面进行协调与合作,从而实现中外合作共赢的目标。三是注重协同举办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教育工作。有关专家指出,缺乏专业人才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人才培养与教育。

电子商务合作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标准缺失、产业链各环节之间信息传递不畅,缺乏可信交易环境成为制约中国-东盟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通过对中国-东盟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比对研究,利用综合标准化的手段,建立电子商务综合标准体系,将各关键领域的标准制定和实施有机结合,在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电子合同、跨境电子商务等特色领域实现标准突破,是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所在。

2016年《条码与信息系统》第3期总第1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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