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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从“法”做起

——解析《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 作者: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王艳平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方面第一部地方法规,标志着物品编码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立法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商品的“身份证”,以及国内商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商品条码地位愈加重要。陕西省从1993年开展物品编码工作以来,通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数量近十万种,覆盖全省商超数千家,形成了庞大的商品条码应用网络。但由于省内生产企业认识不够、管理欠缺等原因,商品条码标识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给整个供应链、商品流通的运行和管理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为此,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陕西分中心联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申请开展商品条码立法工作。在省政府和省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最终在今年5月10日陕西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办法》的出台实施,契合了时代的需要,填补了陕西省商品条码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陕西省商品条码的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规范和促进商品条码服务于陕西省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标识应用原则

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细分,经销商、商贸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这些企业不直接生产产品,而将产品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使用哪一方的厂商识别代码,曾是陕西省企业经常混淆的问题,给部分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因此,《办法》理顺了商品条码应用过程中委托双方的关系,明确了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

 

加大条码推广力度

《办法》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陕西省生产的食品、医药等涉及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商品代码的“唯一性” “稳定性”原则保证了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商品条码有助于产品真正满足电子商务和产品信息追溯的标识需求。这恰恰也是网络购物环境中,解除人们面对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后顾之忧的一剂良方,同时也是电子商务诚信经营的保障措施之一。自动识别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促使商品条码的应用从超市零售、物流管理等供应链环节逐步扩展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源数据支持,特别是发展食品、药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的跟踪与溯源系统。

实际上,多年来陕西省系统成员的构成主要是以食品饮料、农副产品和医药制造为主的生产型企业,这些行业对商品条码的应用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但是由于个别生产企业不够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商品条码应用,制约了流通领域信息监管和电子商务等技术应用的进一步发展(见下页图1)。

为此,《办法》要求食品、药品、农药等涉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确保对这些商品的监管力度,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

 

规范产品信息通报

《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搭建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要求逐步建立以商品条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这明确了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是下一个五年的国家工作重点,凸显了物品编码乃至商品条码在服务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

产品编码信息通报是建立产品信息溯源体系,完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重要手段。该平台可以为系统成员的产品提供全国乃至全球信息服务,提高企业数据管理和应用效率,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选择和依据,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提供支撑,还可以为我国品牌评价体系建设以及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基础信息。因此,完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意义重大。

《办法》提出产品编码信息通报要求,在陕西省物品编码工作中尚属首次,是我们对围绕国家质量发展和标准化体系发展规划,紧紧抓住构建重点产品质量体系这条主线,以服务质量强国和标准强国为宗旨,全面落实规划要求的具体工作体现。

 

严控源头

印刷企业是商品条码标识的生产方,直接关系到商品条码应用的合法性和条码符号质量,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起到预防冒用商品条码的作用。核对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一致,并登记备案,切实从源头控制伪造、冒用等严重违反商品条码使用的情况出现。当前,陕西省内的部分印刷企业承印商品条码缺乏相应管理措施,在承印业务时没有检查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没有意识到条码符号质量的重要性,也没有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结果条码符号拒读影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印制伪造、冒用或注销的商品条码符号,严重扰乱了陕西省流通领域的商品条码应用。为此,《办法》对印刷企业查验商品条码资质文件提出强制要求。

《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有利于陕西省各级政府加强和创新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省内企业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有利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扩大产品出口,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促进陕西省信息化建设以及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6年第6期总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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