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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全国首个直播电商行业规范,设主播“负面行为”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来源:新浪科技综合

11月17日,据“网信浙江”微信公号,浙江省网商协会于近日制定出台全国首个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直播电子商务管理规范》。

《规范》从直播电商生态圈和产业链的视野出发,对直播电商的不同参与角色如直播平台、入驻商家、主播、MCN机构等提出要求,进行了规范。

《规范》指出,平台应建立商家、主播的入驻资质审核机制。对于商家,平台应要求商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对于主播,平台应建立主播实人认证机制,要求主播提交身份、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平台本身,应当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电子商务资质公开明示,并依法对在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用户提出亮照亮证要求。

对直播间的监控方面,《规范》也有明确要求。“平台应通过后台监控、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直播间进行监控,及时清理违规内容,处理违规主播。平台应设置用户举报通道,确保用户举报通道畅通,并且对接到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而对违反各项要求的商家、主播,平台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通知改正(2)屏蔽、下架或者删除违规商品、内容;(3)限制商家发布商品或者内容、限制主播发布内容;

(4)无限期关停直播;(5)扣除保证金;(6)清退商家、注销主播账户;(7)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8)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直播电商维权问题,《规范》在明确商家、主播责任的基础上,还着重强调了平台责任。规定平台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商家或主播服务进行评价的便捷途径;应建立畅通的用户举报渠道。

《规范》还列举了主播“负面行为”清单,如发布违法、不良信息,推广禁限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等。

近日,国家网信办也注意到了直播电商的行业规范问题。

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网信办指出,平台应建立账号分级管理制度、直播人员应满十六周岁、严禁数据流量造假、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等内容。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从九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自觉维护线上经济竞争秩序。杜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不得发布浮夸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不得从事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进行“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瞿涛预计,在未来,直播电商形式将获得进一步的突破,“2019年国内电商直播行业总规模达到了4338亿元,预计今年将破万亿,特别是随着今年疫情的爆发,消费方式也开启了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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