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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平台三建设 共促追溯发展——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3日 来源:《条码与信息系统》 作者: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陈勇 烟台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尹若海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韩树文

 近年来,我国商品质量事件频繁发生,质量投诉居高不下,商品质量问题严重危害了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商品质量安全已变成了一个全球性问题,得到国内外公众的重点关注,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部门的重视。欧盟早在2000年出台新牛肉标签法规(EC)1760/2000,要求在欧盟区域销售的牛肉必须具备可追溯性。2002年,欧盟出台《食品安全法规》(EC)178/2002,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对于进口食品,不具备可追溯性的禁止进口。2002年,美国的“生物反恐法案”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国内牛肉可追溯导则》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牛肉食品的加工者、供应商和零售商要提供从屠宰场到零售出口的可追溯信息。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对食品的可追溯性做出法律规定。将商品流通体系与追溯体系协同考虑则是近年来各国政府和企业解决商品质量问题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

 

国外商品流通追溯现状分析

国外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商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从21世纪初开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与区域性组织纷纷从立法的角度对流通食品的可追溯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5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正式推荐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简称GS1)组织制定的基于商品条码的追溯技术用于食品的跟踪与追溯。欧盟将此种方法定义为“UN/ECE追溯标准”。在UN/ECE追溯标准的基础上,数十个来自亚、欧、美、澳等大洲主要国家的相关食品部门都颁布了基于商品条码技术的追溯标准,并在各国食品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国商品流通追溯现状与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对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部分信息的公示、保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公众以及社会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等等。以上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商品质量的企业责任主体作用,对提升我国商品质量安全起到了支撑作用,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尚未从产品流通全过程的角度对商品流通追溯进行明确的规定。

我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以食品和农产品为重点,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了多个商品质量安全追溯方面的工程项目。2008年,农业部启动了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等行业标准;2010年11月,商务部印发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全国10个试点城市为单位牵头制定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方案,目标是在我国建立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实施国家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探索利用物联网新技术提升重点领域商品的质量安全。北京市农业局、上海市经委、农业部农垦局都分别在各地建立了农产品追溯系统。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先后在我国陕西、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开展食品追溯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建立了牛肉、水产品、哈密瓜、蔬菜、水果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并建立了相关的信息系统,为我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了参考案例和实践经验。

以上工作对于提高我国商品特别是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信心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总的来看,我国商品质量问题仍然不容乐观,不仅影响到百姓生活,也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进而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这些年我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存在如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标准体系建设力度不够,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我国商品流通追溯标准化程度较低,商品追溯基础数据难以互联互通。由于缺乏标准的指导与规范,导致目前各追溯系统的覆盖面较窄,服务功能单一,大多以封闭系统为主,难以实现数据互通和追溯业务的协同。例如,各追溯系统的追溯码没有统一的编码规则,企业缺乏相关的编码标准作为参考,或企业标准化意识较低,未能考虑与外界追溯体系进行对接,影响实际应用。二是轻工、建材、特设、儿童玩具与化肥等重要关键领域商品追溯标准缺失,现有的标准不成体系,难以满足今后商品流通追溯应用的发展需求。三是我国商品流通追溯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兼容性差,难以同国际标准衔接,难以在进出口贸易中被外方认可。例如,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由于追溯客体和主体的编码与标识采用的是企业自编码,无法与国际统一编码标识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商品流通追溯制度建设滞后,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

我国早在1993年出台的《产品质量法》中便已明确了商品生产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规定商品或其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含有包括产品中文名称、生产厂商名与厂址在内的商品信息。但从商品的可追溯性来看,无论《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均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商品流通追溯制度建设缺乏制度依据和制度基础。一是我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力度不够,与国外成熟商品流通追溯体系相比,缺乏配套法规与制度作为支撑。例如,欧盟的1169/2011法规从商品可追溯的角度强制规定了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原产国或原产地、食品经营者名称或商业名称、地址等12项强制信息,而相比之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提及商品流通的可追溯性。二是在当今电子商务与全渠道销售盛行的时代,社会对商品追溯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而国家层面的规制与监管的确相当缺乏。首先,政府没有从监管的角度明确企业在商品追溯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导致企业商品追溯数据上报与记录数据缺乏相关的制度与法规作为支撑。其次,由于缺乏能够串联商品流通信息的技术制度与规范,各个追溯系统大多孤立,企业与企业、行业与行业之间的信息很难实现互联互通,导致了信息孤岛现象的产生。

缺乏统一和通用的第三方公共商品流通追溯平台

我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实践表明,我国企业在推进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有其积极的一面,尤其是在采用信息技术实现商品流通追溯,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领域,不少企业纷纷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并藉此建立了各类企业级的商品追溯系统,有的还开发了手机端的追溯应用APP。但由于这些追溯系统在建立之初就缺乏顶层的统一规划和标准指导,结果只能是以封闭系统的形式出现,显然也难以实现追溯数据的共享和相互协同。这些追溯系统和追溯应用APP数量众多,甚至是有多少个产品,就有多少个追溯平台和APP,让公众有些无所适从。而在这些追溯系统的推广实施方面,也存在数据采集困难、追溯源头数据不准、缺乏完善的运维机制等问题。

 

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几个重点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应紧扣企业现实需求及商品流通追溯发展趋势,以标准规范为基础,以统一制度为依据,以兼容开放、信息共享为原则,以提升商品质量和商品流通效率为目标和出发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加强商品流通追溯标准体系建设

针对商品流通追溯参与主体众多,协调难度大,数据信息难以共享等突出问题,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梳理现有流通追溯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做好商品流通追溯标准体系的顶层规划,从而建立国家商品流通追溯标准体系。二是选取食品、汽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特种设备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实施商品流通追溯标准化应用工程,通过开展行业试点,逐渐形成以标准促应用、以应用提升标准水平的协同发展态势。三是注重与国际通行标准的衔接,充分参考国外商品流通追溯标准与标准体系的内容与适用性,避免标准的重复建设。

加快商品流通追溯制度建设

标准体系的制定解决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制度的制定是解决管理层面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的电子商务时代,推广实施商品的统一流通追溯体系更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作为保证。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商品流通可追溯制度。借鉴发达国家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流通领域的食品和商品要具有可追溯性,落实商品流通追溯各环节的企业对商品流通追溯制度的主体责任;让企业参与到追溯体系中,做到信息留痕迹,流程可追溯。二是参考全球追溯认证GTC等国际通行做法与标准,以商品条码技术支撑商品流通追溯的信息化,用商品统一编码与标识作为贯穿商品流通全链条的关键字,通过建立商品统一编码与标识制度串接所有商品流通相关信息。三是建立信息记录与填报制度,目的是以法规形式明确要求各类生产企业、各级经销商以及电子商务企业将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一一记录,从内容上实现商品生产与流通信息可连接、渠道信息可追溯、问题产品可召回。

建立第三方公共商品追溯平台

一是在汇总全国商品企业主体信息、全国商品追溯信息的基础上,建立以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信息库。二是在汇总各平台上报的商品生产质量、商品流通数据、商品交易数据等相关的追溯信息基础上,进行分级存储和检索,集成跨区域、跨领域的商品流通追溯信息链条。三是以上述第三方平台为主实现应急事件快速处理。根据商品流通追溯信息,第一时间明确应急事件产生的上下游环节,锁定源头,追踪流向,向相关企业、经销商及消费者发布警示信息,并利用智能化手段,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问题产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应急处置工作。

综上所述,为应对公众和各级政府对商品质量与日俱增的严重关切,将追溯体系与流通体系纳入统一考虑,以商品流通追溯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商品流通追溯统一制度为依据,以第三方公共商品追溯平台为载体,实现所有追溯参与主体和客体的兼容开放、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在建立流通体系的同时建立公共追溯体系,不仅能提升我国商品流通效率,也将持续提升我国商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码与信息系统》 2015第4期(总第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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