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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四审五大看点: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题:治理过度包装、加强跨境电商监管、维护商家经营自主权……聚焦电商法草案四审五大看点

新华社“新点”记者白瀛、赵文君

治理过度包装、加强跨境电商监管、维护商家经营自主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第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的多处修改内容回应了网购消费者的关切。

看点一:电商经营者应履行环保义务减少包装污染

在网店购买化妆品,收到的是笔记本电脑大小的纸箱,拿出填充物,取出的物品却只有掌心大小。

过度包装既造成浪费又污染环境。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9月1日起,新修订的快递封装用品系列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新国标从“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三方面对原有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赵国君说,卖家、平台要从源头减少过度包装,履行环保义务,实现快递绿色化。

看点二: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监督管理

网购了进口奶粉、零食却查不到相应企业,网购平台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一些消费者担心,买到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怎么办?

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近年来,涉及跨境电商的举报呈直线上升态势。投诉举报涉及的商品类别,总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奶粉(含牛奶)、食品(除奶粉外)、尿不湿、保健品和化妆品。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银兴说,草案增加的规定,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也将为跨境电商进一步增长提供保障。

看点三:卖家侵权,平台由“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因网购的水杯突然破裂而受伤,或是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了美容却面容意外受损,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该如何划分责任?

草案四审稿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承担的责任由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介绍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四审稿草案做了相应修改。

看点四:完善商品服务交付规定

网购杀毒软件、各种电脑应用程序以及一些在网上传输、可以下载的音频、视频,有时由于技术、网络、计算机系统等原因,买家收到此类电子信息产品的时间并不必然与卖家发出的时间一致,由此引发纠纷。

对此,草案四审稿在“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后增加规定: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快递员送货上门,买家不在家,快递员找了别人代收,买家却并不知情。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根据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快件放入快递柜,就应该兑现“快递送到家”的承诺。

看点五:对损害商家经营自主权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双11”“618”等大促期间,某大型电商平台要求平台内商家必须退出另一平台的促销活动,否则就要停止结款,更有甚者直接关闭部分商家的旗舰店,逼迫其“二选一”。

针对这种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草案三审稿已经做出了处罚规定。草案四审稿将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指出,电商平台为了扩大规模,遏制竞争对手,对待其平台内的商家提出“二选一”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这种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损害了商家经营的自主权,也损害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形象。”(参与采写:曹雪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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