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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源数据采集样品查验及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 作者:王晓渊 陈锴

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正全面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而准确、规范、一致的商品数据是所有零售业数据中的基础,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决定着数据分析的结果和数据共享的效果。2016年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继与京东集团、阿里巴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正式宣告启动商品源数据项目,此举旨在促进GS1全球商品数据的标准化及应用,助推我国商品流通信息、电子商务模式国际化、标准化发展。自2016年以来全国已陆续建立商品源数据服务工作室43个,截至2023年6月底已完成采集商品达86万条。
 
商品源数据的标准化采集
商品源数据是商品实物的数字化信息。以全球贸易项目代码为关键字,包括商品图片、标签文字、包装尺寸、商品重量等信息,符合GS1全球数据模型(GS1 Global Data Model)定义的数据结构和规则。标准化的商品源数据采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商品数据源采集过程
 
源数据采集工作中重要环节是样品查验,以确保源数据准确、规范,利于数据分析和数据共享。
样品查验内容
源数据采集在收样时作样品查验,主要做条码符合性检查,针对产品标签中涉及条码部分内容进行查验。除了商品条码有效性即商品条码在有效期内,还要确保采集产品符合条码相关标准和法规,从而提升源数据产品信息库质量,减少不合格条码标签产品流入市场,把好市场源头关。
相关标准及法规
与产品条码相关的标准、法规有:
GB 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
查验内容依据及案例
需查验的内容、相应标准法律法规解释有: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办法》二十一条 释义3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办法》二十一条 释义4, 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伪造商品条码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办法》二十一条 释义5 ,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违反唯一性原则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GB 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2.2.1,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就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通常情况下,商品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产品特性。
标注的产品责任主体名称与系统成员名称不一致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办法》第二十条 释义3 ,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集团公司子公司信息未备案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办法》第六条 释义4,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集团公司子公司备案原有流程是由集团公司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2022年条码商桥开通了一站式信息备案服务,只需将集团子公司样品提供至源数据采集服务工作室,减少了企业备案手续。而之前收样中此问题占问题样品的10%以上。
未标注集团公司名称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办法》第二十条 释义4, 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在厂商标识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未使用委托商条码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意见函》四(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关的商品条码。
委托关系不明确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意见函》四(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关的商品条码。
商品生产商、委托商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在实际收样检查中也发现很多委托关系标不明确的情况,如实际有多个生产商时,条码系统成员即是生产商又是委托商,往往只在包装上写上生产商而未注明委托商,另外有将实际委托商标注成五花八门的用词,导致消费者产品责任主体产生误解。这种情况工作室可以将产品做源数据采集,但应要求送样企业出具承诺书,以配合尽快更新产品包装。
条码质量不符合标准
相应标准或法规解释:GB 12904-2008标准设计三要素(尺寸、颜色、位置),如图2~6所示。
图2  条码高度不够
 
图3  右空不够
 
图4  蓝底白条
 
图5  条码变形
 
图6  白底红条
 
问题样品统计分析
经过对2018年、2020年、2022年三年的退样数据的统计及分析,如图7所示。
 
图7  三年退样数据统计分析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三年因标签上条码使用问题退样商品比例分别为10.3%、5.7%、3.0%,很多企业在被指出问题后予以改正,存在的问题逐年有所减少。存在瑕疵问题的样品2018年、2020年、2022年比例分别为3.1%、4.0%、5.7%,而这些瑕疵问题主要为委托关系不明确,也由此可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市场产品更加多样化,而很多产品开发企业很多委托他人加工生产,而产品标签上关于委托和被委托的标注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区域。可以理解为:标签上应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而对于委托商法规明确规定是生产责任主体,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词语,法规无明确定义,但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信息的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虚假或者被误解的内容,不应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所以要求企业出具整改承诺书,尽快更新产品包装,明确标注委托商和受托生产商,并使用委托商的商品条码。
 
样品查验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源数据采集收样做包装检查,对商品标签作条码符合性审查,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源数据产品信息库质量,减少不合格条码标签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对生产企业、销售者、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也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企业需规范使用商品条码
通过以上数据统计可以看到,很多企业在设计产品包装时,对于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不熟悉,严重时可能会受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造成各环节混乱和成本增加。企业在源数据服务工作室指导帮助下需规范采集商品源数据。源数据服务工作室会对问题标签进行指明,对于严重问题立即要求企业改正,一般问题及时更正,有助于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源数据服务工作室可以帮助系统成员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减少了企业因条码不合格所带来的损失,为企业产品上市销售保驾护航。
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
消费者可以通过扫码获取准确的商品信息,并得到正确的产品责任主体信息,可以放心消费。
减轻销售者检验压力
《办法》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得销售、经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厂商条码的商品,禁止销售在商品包装上以其它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源数据服务工作室在收样时查验商品条码是否合规,对于存在问题的商品予以指出并退样,销售者减轻了对产品进场的检验压力,实现商品快速上架。
方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高质量、标准化的商品数字信息有助于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通过保障商品数据质量,建立完整、准确的商品数字化档案,将质量管理体系与追溯体系相结合,将日常监管与问题产品召回相结合,建立“互联网+市场监管”体系,加快监管数据共建共享,促进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提升。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王晓渊  陈锴

《条码与信息系统》2023年第6期总第178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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